第 111 章 刑庭(六)
《尚書·呂刑》中說:“下刑適重,上服。”
正義疏:“下刑適重者,謂一人之身,輕重二罪俱發,則以重罪而從上服,令之服上罪。”
漢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們的元律,關於數罪俱發的規定同樣是“數罪從重者論之”。
廉希憲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認為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同時或先後被告發之後,應當按照判得最重的那個罪追究其責任。”
這種法律規定,自古以來。
它能被歷朝歷代的帝王和大臣們認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後世的法律規定中,”綦公直的眉頭皺得很緊,“一人犯數罪,數罪同時或先後被發現,他們認為應當對每個罪都進行審判、量刑。”
這個很好理解。
後世的政府認為只要是犯罪,無論罪輕還是罪重、罪多還是罪少,都應當全部被追究刑事責任。
他本心來說,很難判斷哪個更好。
與古今倒沒有什麼關係,只是很單純的,因為各有理由,且都說得通。
伯顏道,“但後世也並不是簡單地將各個罪的刑期進行相加。”
姜海藍解釋得很清楚。
數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由法官來取一箇中間值。
相對來說,這已經算是給了優待。
張文謙道,“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師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無論是現在的“人治”,還是後世的“法治”,都不是簡單、生硬地實行一罪一罰。
忽必烈坐在龍椅上,看著他的大臣們就現在的“數罪俱發”和後世的“數罪併罰”再次展開了激烈討論。
這個引經據典,認為遵從古律,實行“數罪從重者論”;那個滔滔不絕,認為後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間值進行執行更為合適,更能發揮法律的懲戒作用;這個說你們的想法很好但不適合現在,祖宗之法不可變;那個說你們這群老頑固,說著祖宗之法不可變,以後有人出海把土豆紅薯帶回來了你們不要吃;……
他們從一開始的鎮定討論,到言辭逐漸激烈,到冷嘲熱諷、反唇相譏,到有人情不自禁動起手來……
忽必烈:“???”
他連忙叫人把打架的大臣拉開。
忽必烈掃過大臣們的目光很是冷峻,他道,“各位愛卿,朕在思考,要不要對我大元的律法進行修改,要不要採用後世‘數罪併罰’這一條……”
他和漢臣不一樣,他對歷朝歷代的法律規定沒有濾鏡、沒有感情。
他只想選擇合適的。
所以……
忽必烈看著似乎還想吵架的大臣們,道,“各位愛卿給朕上道摺子吧,讓朕看看你們的想法。”
有想法的眾大臣:“!!!”
作者有話要說
1、[1]有一些問題本來應該是公訴人唸完起訴人後“一對一”的時候,法官提問被告人,我前面沒寫,都寫在這裡。
舉證質證之後,法官也可以向被告人提問核實問題
法庭辯論中如果發現有問題需要核實,也可以繼續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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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尋芳拿著資料,看著坐在被告席的被告人們,語氣平和地說道,“現在法庭有幾個問題要向被告人核實。”[1]
“被告人xxx,你在本案中獲得了多少違法所得?”肖尋芳問。
被告人1:“23萬多,具體多少我不記得了。”
肖尋芳:“你是否已退繳違法所得?”
被告人1:“是的,我被抓了以後,我父母幫我向公安機關退了錢。”
肖尋芳:“退了多少?”
被告人1:“13萬。”
肖尋芳:“被告人xx,你庭前是否和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2:“是的。”
肖尋芳:你是否是自願簽署的?
被告人2:“我是自願的。”
肖尋芳:“你是否清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律後果?”
被告人2:“我清楚。”
肖尋芳:“被告人xxx,你是什麼時候到xxx洗浴中心工作的?”
被告人3:“20xx年x月。”
肖尋芳:“你在洗浴中心做什麼?”
被告人3:“陳x讓我負責收款和籤價格單。”
肖尋芳:“你是否知道洗浴中心組織婦女從事賣yin活動?”
被告人3:“我知道。”
肖尋芳:“你知道為什麼還要繼續在裡面做?”
被告人3:“我覺得我就是個收錢的,和我沒有關係。”
肖尋芳:“被告人xxx,你是肢體的二級殘疾?”
被告人4:“是的。”
肖尋芳:“你的肢體,是哪裡?”
被告人4:“我的右手,我以前在工地上做工,從架子上摔下來右手摔斷了。”
……
肖尋芳向十幾個被告人分別提問。
詢問他們是否退繳違法所得以及退繳了多少,詢問他們是否已繳納罰金,詢問他們是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詢問案件卷宗中一些的一些細節問題,等等。
她問完之後,謝宏春又補充問了幾個問題。
——
北宋位面。
“嗯?”薛居正捏著下巴,望著天幕上正在提問的女法官,面露疑惑,“法官是整個質證階段都可以向被告人提問嗎?”
他們不是一向按流程辦事的嗎?
他們不是很講程序的嗎?
潘美想了想,“這個階段並不是叫舉證質證階段,而是叫法庭調查吧?”
呃,法庭調查?
薛居正略一怔,謝宏春確實提到過這個詞,還不止說過一次。
既然是法庭調查階段,為了調查案情,法官提問多少次都是符合規定的。
因為這是庭審。
必須要在法庭調查中把案件事實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否則將來下了判決書,有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告到上面去。上面來查,一旦發現這個案子有模糊不清之處,那今日審案的法官豈不是要負責任?
“我更好奇的是,”王審琦問道,“對案件中不清楚、公訴人舉的所有證據又不足以證實的部分,法官向被告人提問,法官怎麼判斷被告人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若是公訴人提交的證據已經足以證實,想來也不需要通過提問核實了。
可被告人並不是完全老實,被告人口中的話不能全部採信。
那這樣的話,法官要如何判斷,他們在核實案件事實時,被告人是如實交代,還是使用了春秋筆法呢?
趙普道,“如果綜合全案證據仍然不足以認定,那麼法官會採用那個原則吧。”
“原則?”李昉不解。
趙普笑了笑,“你忘了?之前姜海藍提到過的: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也稱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當事實無法查清時,應依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進行判決。】
姜海藍當時是這麼說的。
李昉恍然大悟,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某個事實,該事實又不利於被告人,那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就不能認定被告人做了這件事。
天幕上的法律從業人員可是經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