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 章 刑庭(六)

 肖尋芳拿著資料,看著坐在被告席的被告人們,語氣平和地說道,“現在法庭有幾個問題要向被告人核實。”[1]

 “被告人xxx,你在本案中獲得了多少違法所得?”肖尋芳問。

 被告人1:“23萬多,具體多少我不記得了。”

 肖尋芳:“你是否已退繳違法所得?”

 被告人1:“是的,我被抓了以後,我父母幫我向公安機關退了錢。”

 肖尋芳:“退了多少?”

 被告人1:“13萬。”

 肖尋芳:“被告人xx,你庭前是否和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2:“是的。”

 肖尋芳:你是否是自願簽署的?

 被告人2:“我是自願的。”

 肖尋芳:“你是否清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律後果?”

 被告人2:“我清楚。”

 肖尋芳:“被告人xxx,你是什麼時候到xxx洗浴中心工作的?”

 被告人3:“20xx年x月。”

 肖尋芳:“你在洗浴中心做什麼?”

 被告人3:“陳x讓我負責收款和籤價格單。”

 肖尋芳:“你是否知道洗浴中心組織婦女從事賣yin活動?”

 被告人3:“我知道。”

 肖尋芳:“你知道為什麼還要繼續在裡面做?”

 被告人3:“我覺得我就是個收錢的,和我沒有關係。”

 肖尋芳:“被告人xxx,你是肢體的二級殘疾?”

 被告人4:“是的。”

 肖尋芳:“你的肢體,是哪裡?”

 被告人4:“我的右手,我以前在工地上做工,從架子上摔下來右手摔斷了。”

 ……

 肖尋芳向十幾個被告人分別提問。

 詢問他們是否退繳違法所得以及退繳了多少,詢問他們是否已繳納罰金,詢問他們是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詢問案件卷宗中一些的一些細節問題,等等。

 她問完之後,謝宏春又補充問了幾個問題。

 ——

 北宋位面。

 “嗯?”薛居正捏著下巴,望著天幕上正在提問的女法官,面露疑惑,“法官是整個質證階段都可以向被告人提問嗎?”

 他們不是一向按流程辦事的嗎?

 他們不是很講程序的嗎?

 潘美想了想,“這個階段並不是叫舉證質證階段,而是叫法庭調查吧?”

 呃,法庭調查?

 薛居正略一怔,謝宏春確實提到過這個詞,還不止說過一次。

 既然是法庭調查階段,為了調查案情,法官提問多少次都是符合規定的。

 因為這是庭審。

 必須要在法庭調查中把案件事實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否則將來下了判決書,有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告到上面去。上面來查,一旦發現這個案子有模糊不清之處,那今日審案的法官豈不是要負責任?

 “我更好奇的是,”王審琦問道,“對案件中不清楚、公訴人舉的所有證據又不足以證實的部分,法官向被告人提問,法官怎麼判斷被告人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若是公訴人提交的證據已經足以證實,想來也不需要通過提問核實了。

 可被告人並不是完全老實,被告人口中的話不能全部採信。

 那這樣的話,法官要如何判斷,他們在核實案件事實時,被告人是如實交代,還是使用了春秋筆法呢?

 趙普道,“如果綜合全案證據仍然不足以認定,那麼法官會採用那個原則吧。”

 “原則?”李昉不解。

 趙普笑了笑,“你忘了?之前姜海藍提到過的: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也稱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當事實無法查清時,應依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進行判決。】

 姜海藍當時是這麼說的。

 李昉恍然大悟,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某個事實,該事實又不利於被告人,那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就不能認定被告人做了這件事。

 天幕上的法律從業人員可是經常說……

 趙匡胤道,“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沒錯。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理,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夠充分,那就不能認定有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趙匡胤神情嚴肅,程序正義……嗎?

 雖然他不是很能理解,但天幕上那個國家實行所謂的“程序正義”,必然有他們的理由。

 只是這個理由……

 或許又是他不喜歡的吧?

 天幕之上,兩位法官問完了問題。

 石守信眯了眯眼睛,“這就是他們的‘人權’嗎?”

 看那個世界看了那麼久,對他們的政策、規定、法律等也算是有了一些瞭解。

 他們的政府看重百姓,不拘男女,不看老幼,不分種族,不介意貧賤或富貴……

 只是瞭解歸瞭解,天幕之下的很多人,尤其是自詡為上等人的一群人,是不會理解的。

 甚至厭惡與憎恨。

 並萬般慶幸那樣一個政府只存在於天幕之上。

 本世界愚昧的百姓就算有些不安分的念頭,也沒有能夠反抗他們的力量。

 ——

 法庭調查之後,是法庭辯論。

 曹俊楠手中拿著量刑建議,從第一個被告人開始。

 “……被告人x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yin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組織賣yin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xx年,並處罰金人民幣xx萬元;……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x年x個月;……非法拘禁罪,建議判處有罪徒刑xx年;……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xx年,並處罰金xx萬元。”

 “被告人xxx的行為……”

 曹俊楠一個被告人接一個被告人,念出了檢察院對他們的量刑建議。

 罪名和起訴書指控的一致。

 建議判處的刑罰倒是和庭前拿來給被告人們看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所寫的不完全一致。

 ——當然了,不願意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人自然要將認罪認罰所減的部分加回去。

 被告人和辯護律師都在認真聽公訴人宣讀。

 姜海藍的書寫速度實在是快,她在她的筆錄上記下了每一個被告人的量刑建議。

 【這可是一個開了兩天庭的案子,我的筆錄要是隻有短短兩三頁,我可實在是不好意思裝訂到卷宗裡,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去。】

 她的援助案件筆錄,可是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汪主任特別誇過的。

 姜海藍寫著寫著,忽然想到了什麼,順便在腦子裡對直播間的觀眾們解釋道,【數罪併罰,就是,比方說有一個人犯了三個罪,a罪判三年,b罪判四年五個月,c罪判六年八個月,那麼數罪併罰……】

 【並不是單單把三個罪的刑期加起來,而是以判的最高的刑期為最低,以三個刑期之和為最高,法官酌情取一箇中間值。】

 【比如我剛剛舉的例子,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個月到十四年一個月之間,酌情決定被告人應當執行的刑期。】

 【當然了,數罪併罰的內容不只是這麼一點,只是我如果要給大家講清楚的話,恐怕要一兩節課吧。】

 ——

 元朝位面。

 “數罪……並罰?”廉希憲睜大了眼睛,聽起來就是我們的律法規定中“數罪俱發”的情況,但是……

 同樣是一人犯數罪,古往今來各朝各代的規定都差不多,到了後世,卻是完全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