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0 章 行政判決

 讓當事人在詢問筆錄上籤了字按了手印,覃致遠把筆錄遞給姜海藍。

 他對兩個中年男人說:“今天先這樣吧,你們先回去,有事我們隨時電話聯繫。”

 當事人點了下頭,“那我們先走了,覃律師。”

 覃致遠說:“我送你們。”

 姜海藍在筆錄上籤下自己的名字,把筆錄放進了檔案袋裡。

 她起身,坐到了沙發上,按亮手機看vx消息。

 覃致遠很快就回來了,他手裡拿著一個藍色的快遞袋。

 姜海藍看了一眼,“法院的?”

 覃致遠點頭,“上次那個行政案件的判決書下來了。”

 他熟練地撕開紙袋子,從裡面拿出兩份判決書,見姜海藍朝他伸出了手,便遞了一份給她。

 覃致遠直接翻到最後一頁,看到“判決如下:確認被告xx區xx鎮人民政府於2023年4月26日強制拆除坐落於xx區xx鎮xx興隆香豬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他很滿意,從桌上拿起手機給當事人打電話。

 “……判決書我已經拿到了,結果和我們之前預測得一樣,xx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嗯好,我把判決書寄給你?”

 “不麻煩。”

 他這邊打電話的時候,姜海藍正在一目十行看判決書。

 案子很簡單,xx區政府在轄區內開展汙染專項整治,xx鎮政府認為原告養殖場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屬違法建設,要求其關閉養殖場。

 原告養殖場不同意。

 xx鎮政府便採取了強制措施,拆除了養殖場。

 原告養殖場不服,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

 原告認為,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被確認為違法。被告認為,被告拆除養殖場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恰當,並無違法之處。

 雙方分別舉行了舉證。

 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

 姜海藍看到了“本院認為”部分。

 她忽然笑了起來,說:“以前我學行政法的時候,行政法老師說,行政官司難得打,就給了我一種打不贏的感覺。”

 覃致遠從櫃子裡找出了這份判決書所屬的案件卷宗,把判決書放進去。

 他也笑了,“難打是難打,但不存在說完全打不贏,否則行政庭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不是擺在那裡好看的,行政庭的法官也是每天都在幹工作的。

 姜海藍點頭,“執業以後,看你們打行政官司,贏過不少,我的認知就被改變了。”

 當然不可否認實踐中是有一些案件因為其特殊性會被上面插手,但要說完全打不贏,就說過了。

 姜海藍本人是沒有打過行政官司的。

 但不妨礙她給直播間的觀眾們“科普”。

 她先念了原告訴求和被告辯稱,又唸了雙方提交的證據和證明目的,接著是“本院經審理查明”,最後是“本院認為”和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什麼意思呢?就是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來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是合理合法的,這點和民事案件原告舉證不一樣。】

 【要說為什麼?一來是因為行政單位處理程序一個基本原則是“先取證,後裁決”,你行政單位必須先收集確鑿證據,再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二來是因為在行政糾紛中,雙方地位不對等,原告屬於弱勢一方,原告很難收集到證據,或者難以保全,甚至某些案件中是沒有舉證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