泠水七絃 作品

第 54 章 中介合同糾紛(一)

 賈詡也不糾結,想不通的話題拋在一邊就是,他更在意的是能不能說動丞相安排人學習天幕上的數字。

 那個數字可實在是太方便了!

 他並不知道他們的丞相在琢磨推行大白話的可能性。

 ——

 朱凌薇點了點頭,看向廖宗虹,“下面由被告答辯。”

 被告顯然也是有備而來,很是冷靜地發表意見,“法官,我購買青蘭小區的房子,並不是因為他們中介公司給我介紹的,那個房子的房主之前在外邊貼過賣房的單子。”

 “是,他們中介公司是給我介紹過幾處房子,但都沒有談成。我自己和青蘭小區的房主談好了價格,我們簽了《房屋買賣合同》。我認為和他們中介公司無關,我不應當支付中介費,懇請法官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姜海藍筆尖飛快地記錄下被告的觀點:1、房主貼過賣房廣告;2、自己談成了價格,認為與原告無關。

 記下後,她拿過自己的證據目錄,看著目錄上的幾個時間點,圈了起來。

 朱凌薇歸納爭議焦點:“第一,原告是否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務,雙方是否成立中介合同關係;第二,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中介費;第三,被告是否對原告構成違約,是否應當支付原告違約金。”

 姜海藍迅速地拿筆記下。

 她這邊拿筆在記,坐在法官的書記員付凱雙手也在鍵盤上快速地敲打。

 朱凌薇看著電腦屏幕上付凱記到了第三點,便問原、被告雙方對爭議焦點是否有異議。

 姜海藍筆下不停,她朗聲回答,“沒有異議。”

 朱凌薇轉向廖宗虹,“被告是否有異議?”

 被告說:“沒有。”

 ——

 “嘖嘖,”魯肅道,“對方也很聰明啊。”

 原告中介的意思是我們的人為了介紹了房屋,你才知道有這個房子在賣,你才能認識待售房屋的屋主。

 你越過中介去買房,就是對中介的違約,要付中介費和違約費的。

 但被告說,屋主以前在外邊貼過出售房屋的單子,那我就能說我是在外邊看到的,和你們無關。

 何況我還是自己談成的買賣。

 周瑜神色平靜,他望著姜海藍,“姜海藍很冷靜。”

 她臉上看不出什麼情緒波動。

 被告的“答辯”並未讓她因此擔心會輸掉官司。

 那麼,她是打算怎麼反駁對方呢?

 周瑜有些期待地看著。

 黃蓋看了一眼姜海藍右手握著的筆和鋪在桌上的白紙,又看了一眼正在噼裡啪啦敲鍵盤的書記員。

 一時感慨萬千。

 心裡暗自嘀咕,若是我們也能拿那玩意兒來寫字,快速、高效、便捷!

 周瑜聽到他嘀咕,微微一笑,“莫說是那個……”他頓了頓,“我們連姜海藍手上寫字的筆和那麼白那麼平整、光滑的紙張都沒有!”

 沒學會走就想跑?

 黃蓋:“……”他忍不住想要嘆氣。

 作者有話要說

 1、[1]、[2]庭審流程

 2、文中的人名、小地名,基本上都是我隨便編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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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城市d區人民法院。

 民四庭。

 端坐在審判席上獨任審理的法官朱凌薇向原告方林省偉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姜海藍,被告方廖宗虹核對了身份,確認雙方對出庭人員是否有異議。

 得到了原告方特別授權的律師姜海藍和被告廖宗虹都表示沒有意見、沒有異議。

 朱凌薇神情淡定地說道:“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關於原告林省偉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訴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並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朱凌薇獨任審判,由書記員付凱擔任法庭記錄,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在宣佈開庭。”[1]

 朱凌薇:“當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權利:1、申請回避權;2、提出新證據權;3、進行法庭辯論,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4、原告有增加、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反駁、反訴的權利;5、最後陳述的權利。”[2]

 她先看向坐在原告席的姜海藍,“原告是否聽清,是否申請回避?”

 姜海藍面色從容,起訴狀、證據材料、證據目錄等全部放在桌上,她右手執筆,正往一張白紙上寫“庭審記錄”。

 聽到法官提問,她快速回答,“不申請。”

 朱凌薇又看向坐在被告席的男青年廖宗虹,“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廖宗虹說:“不申請。”

 ——

 東漢末年。

 劉備饒有興致地同諸葛亮討論道,“這就是姜海藍以前說過的民事糾紛?”

 他回憶了第一次看到天幕時所看到的那一場刑事庭審,右手捏著下巴,“感覺民事案件的庭審和刑事案件的庭審也沒什麼區別,都是……法官來主導。”

 諸葛亮笑著點出另外一點,“您是覺得流程很相似?”

 比如都要核對參加庭審的人的身份,都要宣告所享有的權利。

 劉備點頭表示贊同。

 諸葛亮翻看他所做的記錄,翻到最初看刑事案件庭審時的筆記——當然是之後憑記憶補的。

 “要說相似之處,被告人和被告算嗎?”

 諸葛亮用開玩笑的語氣說道。

 劉備頗為好奇,“為什麼一個叫被告人,一個叫被告?”

 諸葛亮道,“這就不知道了。”

 至於被告人和被告的“權利”相似之處……

 “都有申請法官和書記員迴避的權利,都能自行發表意見,都能提出新的證據,都有最後陳訴……”

 諸葛亮大致說了幾點。

 劉備若有所思,向諸葛亮說道,“他們的規定我可以理解,但我好奇的是,真的可以申請開庭的法官迴避嗎?”

 放在他所理解的“現在”或者“過去”,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如果不是當官的非要搞犯人,自然是能讓犯人說話、舉證的。

 可申請回避……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這句玩笑話,可不只是一句玩笑話。

 諸葛亮望著天幕之上分成三方而坐的法官、原告、被告,“法官是為原告和被告主持公道的,如果法官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有什麼關係,法官偏向其中一方,那對另一方就很不公平。”

 公平?劉備笑了笑,道理是這麼個道理。

 諸葛亮自然明白劉備的意思,他的語氣輕飄飄的,“既然每次開庭都要說一遍,應當是可以申請法官迴避的吧。”

 否則次次說,卻不能實際執行,是在嘲諷誰?

 劉備負手而立,沒有正面回答,他說:“或許?”

 ——

 朱凌薇接著說道,“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原告方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

 姜海藍拿起起訴狀,聲音清脆、吐字清晰地念了起來。

 “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費15600元,780000元x2%;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3400元,780000元x3%;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