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無風 作品

第1442章 天命難違(下)

    到底還是努爾哈赤敏感,愣了一愣之後立刻怒道:“什麼建州二分,此不過明廷欲將我兄弟強行分家罷了!”

    但舒爾哈齊的話卻似乎並不那麼激憤,他只是微微皺眉道:“若只如此,我兄弟有何損失?”

    努爾哈赤面色微變,還沒來得及開口,又聽舒爾哈齊道:“昔日我六祖亦以六城分居,不過得赫圖阿拉者為主,諸兄弟遂為輔。今既明廷以大軍壓境相迫,無非我退居別城,假作分家之狀。我兄弟雖別城而居,自然仍以阿渾留居赫圖阿拉以為主。”

    努爾哈赤心中憤怒,知道弟弟已經有了“單飛”之意,但女真素來有析居舊制,他一時卻有找不到理由反駁。

    後世學者認為林古打川流域是努爾哈赤世居之地,並形成了林古打(即寧古塔)部落。六祖相近而居,形成了由數家主(六臺子城寨額真)分別控制的位於不同地方之城寨所構成的以赫圖阿拉為中心的地域勢力範圍。

    女真部落中的“家主”即父系家庭家長,部落中的一個“烏克孫(家族)”由數個具有極近血緣關係(往往同出一祖枝系)的家庭(“boo”,即“包”)組成。

    頭目家族中某子繼承酋長名號,其他諸子相繼娶妻分居,並與子女及其姻親在一定地域組織內形成獨立的單位“boo”,各分家子在頭目家族內部屬於各分家家庭的父系家長(“家主”),亦屬於分居村寨“國人”的額真。

    由於析居制存在,“寧古塔貝勒”及其子孫長者析居另處,分處十二處,“寧古塔”子孫族人與包括六處臺地在內的十二處寨子組成了寧古塔部落。

    寧古塔部落之中心乃是覺昌安,《清史稿》謂努爾哈赤之祖覺昌安“肇祖舊業”,即襲父之職,掌其部眾。不過明遼東殘檔裡常常僅錄其為“買賣夷人”之頭目,隨從則省,故稱“市夷頭目”,即“入市買賣夷人”之頭目。

    不過“市夷頭目”的確也可以確定就是部落酋長,因為只有酋長才有權力與大明進行貿易,此與覺昌安乃六祖勢力之中心相合。

    但是這裡有個嚴重的問題,即以明代女真之習俗,酋長的權力其實頗為有限。酋長頭目向稱其所部為管下百姓或管下,並擁有一定權力。比如酋長家無積蓄時,“不足則取食於管下”,或使喚管下到明邊交通邊吏,索取撫賞、加升。另外,管下潛往犯邊則需告於酋長而為之,無擅行之理,常時亦有謁見酋長而聽其指揮之禮。

    但酋長對管下並無穩定的約束力,如朝鮮使者入建州境往諭禁犯邊,某地女真酋長李達罕自稱無力禁戢部民行為:“欲殺之,則其人必欲害吾,生殺之刑,吾不得用之”。

    酋長既無生殺予奪的權力,言令亦無執行效力,以致於管下甚至“酋長之言,莫肯聽從”,“雖名為酋長,無君臣上下之分”。

    諸酋長對管下的約束與管控能力之疲軟現象,比較普遍地存在於酋長與同姓族類、依附於酋長的他姓族類等相互關係範疇,使部落內部趨於渙散而各行其是。

    寧古塔部落內部關係也存在著較為渙散之現象,且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覺昌安父子死後,努爾哈赤受大明冊封,按理說已經是寧古塔酋長,但當他起兵去攻擊被視為明廷扶植的“滿洲主”尼堪外蘭時,其餘五祖及族人立刻就反對他,甚至對他行刺,可見酋長之權力的確有限。

    寧古塔諸種烏克孫內部成員互為廝殺、仇視之現象雖深受明廷遼東政策影響,然女真親族之間的離心與獨立傳統,卻是六祖家族內部離心現象的本質內因。同一穆坤、烏克孫內相互背離乃女真之舊俗。

    以此舊俗,女真傳統中部落頭目家族子弟分居時,對部落國人百姓、財產也要進行一定程度之分割,作為部落“頭目”與家族族長之酋長與家族核心成員(同輩或上下輩)各專國人百姓,實行分治。

    比如努爾哈赤五祖就各自擁有一定管下人等,五祖子孫從原寨主處承襲了對本寨子及其管下人口之管屬權。

    而如今,舒爾哈齊既然支持明廷“建州二分”,勢必也要從現在的勢力中進行分割。